伊马替尼(格列卫)治疗慢性髓系白血病过程中易出现的不良反应主要包括: 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SGOT/SGPT升高、胆红素升高等血液学不良反应和体表水肿( 体液潴留) 、肌肉骨骼疼痛、关节痛、头痛等非血液学不良反应。那么针对以上不良反应,患者该如何进行处理呢?血液学不良反应的处理:(1) 中性粒细胞减少( Ⅲ~Ⅳ级) 处理: 停药至ANC≥1.5×109 /L,如停药两周内ANC 恢复,则伊马替尼可恢复原剂量使用; 如停药后ANC<1. 0×109 /L 持续超过两周,恢复用药时伊马替尼剂量较原剂量减少25% ~33% (不低于300mg)。
(2) 血小板减少处理: 停药至PLT≥75×109 /L,如停药两周内PLT 恢复,则伊马替尼可恢复原剂量使用; 如停药后PLT <50×109 /L 持续超过两周,恢复用药时伊马替尼剂量较原剂量减少25%~33% (不低于300mg)。(3)贫血处理: 尽管EPO 治疗有效,但近来CMS 和FDA 指南不支持EPO在髓性恶性疾病应用。(4)全血细胞减少处理: 如全血细胞减少持续两周,伊马替尼减量至300~400mg/d; 如全血细胞减少持续四周,停用伊马替尼至ANC>1.0×109/L且PLT>2.0×109 /L,然后从300mg/d 恢复伊马替尼使用。如果患者有顽固的ANC、PLT 减少,可以采用生长因子和伊马替尼联合使用。非血液学不良反应绝大多数为轻中度,心脏不良反应为罕见事件; 多数不需减量或停药,支持对症处理后可缓解。
非血液学不良反应处理:(1) 采取相应具体治疗措施; 如对具体治疗措施无反应,按Ⅳ级不良反应处理。非血液学Ⅳ级不良反应处理: 停药至恢复至Ⅰ级或更好再恢复用药,剂量较原剂量减少25%~33%(不超过300mg) ;可以考虑转为尼洛替尼或临床试验。(2)肝脏不良反应(≥Ⅱ级)处理: 暂停伊马替尼,至不良反应≤Ⅰ级再恢复用药,剂量较原剂量减少25%~33% (不超过300mg);考虑其他肝毒性药物,包括乙酰氨基酚等;考虑转为尼洛替尼或临床试验。(3)肾功能不全的处理: 伊马替尼及其代谢产物并非主要经肾脏清除,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伊马替尼时机体总体清除率不应受影响。但目前尚未在肾功能减退患者中对伊马替尼进行研究,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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