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乙肝病人不同,他们不是病人,没有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化验正常。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是通过正常消化道貌岸然和呼吸道传播,因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一般来讲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威胁。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医学观察和随访。
(一)关于就业问题: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二)关于入学问题:除有关餐饮、保育或上述相应专业的专科学院(技校)和特种新兵入伍不宜报考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应享有与其他学生同样选择志愿,参加学习的机会和权利。
(三)关于结婚问题: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权结婚,但在婚前体检时应将此情况及相关的医学知识告知双方,婚前检查其配偶,如果肝功正常,抗-HBc已经阳性者,可立即批准结婚,如果乙肝病毒“二对半”五项全阴时,则应注射乙肝疫苗,待产生保护性抗体后再结婚。(四)关于妊娠生育问题: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妇女可以正常,考虑生育,此前应进行医学咨询,一方面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同时应了解其可能对新生儿带来的影响。无论母亲或父亲携带HBsAg,其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都必须及时注射乙肝疫苗,并按0, 1, 6方案完成全程免疫。对于HBsAg、HBeAg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 内最好加注乙肝高效价免疫球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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