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了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行业,那对于企业来说,怎么规避这些风险呢?这些企业在招聘相应人员时可明确要求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对于检查后确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录用。但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不属于上述这些行业,这些企业不仅不可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绝录用,而且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面对这些强制规定,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措施来应对,重新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建议企业调整招聘录用流程,将体检环节前置,即先体检再面试。这样在体检环节发现应聘者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则可以在面试环节予以淘汰,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由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不仅“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且“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这给企业的招聘风险控制工作又出了一道难题,企业无权强制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体检。因此上文建议将体检程序前置的做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程序设计引导应聘者自愿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体检。
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两种类型是在已经患有乙肝后转化的慢性乙肝病毒携带,且这种慢性病毒携带的传染性比健康携带者要强,因此企业可以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应聘人员告知病史,特别是是否患有乙肝的病史,进而控制招聘风险。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数量众多,而这类人群绝大多数可以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企业应尽量从人本角度出发,避免出现歧视现象。但这类人群转化成乙肝病人的可能性毕竟很大,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掌握乙肝病毒携带者员工的病情发展情况,做到时时防控,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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